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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測試作答注意事項

一、學科電腦測試考場應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檢定需協助者:報檢人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3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以免權益受損。)

  1. 應檢人相關注意事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辦理。
  2. 應檢人於檢定時,應遵守相關注意事項規定。
  3. 應於測試前30分鐘報到,預備鈴響後依場次座號就座,測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開始15分鐘內亦不得出場。
  4. 須將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放於桌面左前角供查驗,並確認電腦畫面資料正確;違規置放書籍文件者視同違規。
  5. 扣考扣分情形由監場人員記錄並由試務中心處理。
  6. 測試中如遇突發事件,須聽從監場人員指示。
  7. 擾亂秩序或影響考試者,情節重大者移送法辦。
  8. 未盡事宜依考試院試場規則或考區主管處理。

二、違規處理說明(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公告為準):

  1. 第27條: 監場人員若與應檢人具利害關係,應主動迴避。
  2. 第27-1條: 監場人員須即時處理違規行為。
  3. 第33條: 測試開始15分鐘後不得入場;線上電腦測試不受「45分鐘內不得出場」限制。
  4. 第34條: 應備證件置桌面供查驗,嚴禁攜帶手機或通訊器材。
  5. 第34-1條: 同梯次多職類時,如時段重疊未參加即為缺考。
  6. 第35條: 若有如冒名、作弊、傳遞資料等行為,將予以扣考並取消資格。
  7. 第36條: 若誤坐、攜帶手機等違規情形,扣除成績20分。
  8. 第36-1條: 如擅自翻閱試題、繼續作答、不當行為等,扣除成績10分。
  9. 第38、39、48、57條: 術科部分亦有相應處理規則與處罰,應確實遵守,詳細規範請參閱最新公告。

三、計算器使用說明:

學科測試使用之計算器機型不拘,但術科須依各職類規定。

四、相關規定查詢:

詳細規範請參閱「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依當年度簡章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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