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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借用規則
穀保家商圖書室場地借用規則 一、 為加強圖書室場地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規則。 二、 借用圖書室辦理之活動內容以社教、藝文、研習、會議為原則,除專案申請核准者外,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等其他用途。 三、 場地之使用以開放時間為限,以二小時為一場次,未滿一場次者,以一場次計。 四、 申請者在使用日前一星期前填寫申請表,申請使用場地不得連續超過三天,有特殊事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 因緊急情形或臨時需要須收回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改期或取消。 六、 使用單位需作場地佈置時,應先徵得管理人同意後始得為之,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設施。未經同意不得以黏、貼、釘等施作方式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既有設備或其他公物之上,如因此造成意外事故或損毁,申請使用單位應自行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七、 場地之佈置、復原及垃圾清理等工作,由申請人自行負責,未修復原樣,則凍結其場地借用權利一個月。 八、 本規則由 校長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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