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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群科特招-第二階段術科公告-餐飲管理科-試場規則
新北市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 術科測驗試場規則 一、 本規則依新北市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實施計畫訂定之。 二、 考生於術科應試時,應遵守本試場規則之規定。 三、考生應於術科測驗單位指定「術科測驗說明」前 30 分鐘內報到,並按時進場參加術科測驗說明,「術科測驗說明」鐘聲開始考生即不准進場考試。 四、 考生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及具相片之身分證明資料受驗,並接受監試人員檢查自備工具。除各科考生應自備之工具外,其餘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物品等,不得擅自攜帶進場。 五、 考生依其測驗位置號碼就測驗崗位,並應將准考證及具相片之身分證明資料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同時應檢查主辦學校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六、 考生應聽候並遵守監試人員講解測驗規定事項。 七、 測驗之開始與停止,悉聽監試人員之哨音或口頭通知,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後。 八、 考生有以下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並不得繼續應試,其已應試之成績無效。 (一) 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電子通信器材進入測驗場所。 (二) 冒名頂替他人應考。 (三)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 互換工件或試卷者。 (五) 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等情形者。 (六) 不繳交工件、試卷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 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 測驗中未經允許不得交談,如經監試人員第1次制止予於扣術科測驗總分10分,第二次則予以扣考,並不得應試。 (九) 惡意破壞他人材料或作品。 (十) 不接受監試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情事之一者,得另由試務辦理單位分別通知其就讀學校及監護人,若考生將證據湮滅,但經監試人員舉證者,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九、 考生應妥善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十、 考生對於機具應遵守監試人員說明之有關安全事項操作,如未按指示發生意外傷害,應自負一切責任。 十一、 測驗進行中如遇有停電、空襲警報或其他事故,悉聽監試人員指示辦理。 十二、測驗結束時,應將工件(作品)、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等,送繳監試人員。(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十三、考生繳完工件後,應配合監試人員指示整理或擦拭機具,以及清理測驗崗位,並將借用工具等繳回後,始得出場(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繳件出場後,不得要求再進場。 十四、考生違反本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由試務辦理單位,依本試場規則處理之。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由各招生學校考區依權責處理之。 十六、本規則經新北市105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特色招生甄選入學委員會通過,陳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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