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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三重區106年模範母親代表表揚活動,如欲推薦人選請洽訓育組

新北市政府區級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孝道及倫理親情,彰顯家庭教育功能,並以公平、公正、公開、客觀之方式,由新北市各區公所選拔本市區級模範父親及模範母親代表,以為社會教育之楷模並作為下一代典範,特訂定本點。

二、凡籍設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父親或母親,未曾當選為本市市級或區級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代表並接受表揚,且最近五年內無判刑確定紀錄,具備下列事蹟者,得被遴選為本市區級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

(一)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

(二)堅忍刻苦,獨力撫育子女,使其有成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使其奮鬥有成。

    (三)家庭和諧,實踐倫理孝道,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

    (四)孝親睦鄰,熱心公益,為鄰里所推崇或關心社區,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

          事蹟。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

三、評審項目:

    (一)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現。(佔二十分)

    (二)堅忍刻苦,獨力撫育子女,使其有成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子女,使其奮鬥有成。(佔二十)

(三)家庭和諧,實踐倫理孝道,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佔二十分)

    (四)孝親睦鄰,熱心公益,為鄰里所推崇或關心社區,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佔二十分)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佔二十分)

四、評審方式:

      由本市各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或團體向所在地之區公所推薦候選人一人,各區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評審委員會,就單位推薦之候選人,分別依照本要點所訂評審項目,公正、客觀評審。

五、本要點作業程序:

(一)每年父親節或母親節前,由本市各里辦公處、當地機關學校或團體向所在地之區公所推薦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並檢具推薦書及有關証明文件,依本市各區公所所訂期限陳報審議。

(二)由本市各區公所召開評審委員會議審議,並將審議結果報請區長核定。

(三)本市各區區域人口總數三萬人以下者,得表揚十名;超過三萬至十萬人以下者,得表揚十五名;超過十萬至三十萬人以者,得表揚三十名;超過三十萬人者,得表揚五十名。

(四)核定完成後,檢具區級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清冊送本府備查。

六、表揚方式:

       獲選之區級模範父親或模範母親,由本府製作獎牌並交由各區公所致贈,以茲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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