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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12月1日啟動「秋冬防疫專案」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11月23日新北衛疾字第1092291658號函辦理。
二、因考量室內具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或近距離接觸不特定對象(不認識的人)的特性,有較高的感染與傳播風險,爰此指揮中心要求進入該八大類場所活動的民眾佩戴口罩,除有助於防範COVID-19外,對於其他各類經由飛沫、空氣傳播之疾病也能發揮防護效果。
三、旨案專案實施時程自本年12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請貴校(園)提醒所屬如赴相關場域務必遵守以下防疫措施:
(一)室內八大類高傳染傳播風險場域:
1、強制要求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應佩戴口罩。
2、民眾進入前揭場域,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3、若於場所內有飲食需求,得於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前提下,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4、洽公民眾及同仁均應佩戴口罩。
(二)室外及無法全程配戴口罩之室內場所:
1、採「人數總量管制」方式管控;室外以勸導提醒民眾佩戴口罩為主。
2、集會活動應評估風險及制定防疫計畫,並盡可能落實實聯制及佩戴口罩。
3、場所舉例如下:
(1)人潮聚集之戶外場所(風景區、夜市)。
(2)戶外集會(繞境、遊行)。
(3)其他因場所無法全程佩戴口罩之室內場所(健身房、三溫暖)。
四、有關室內八大類高傳染傳播風險場域中「教育學習」場所是否含括學校之疑問,據指揮中心表示「考量學校、幼兒園、安親班、補習班等場所多為特定人,故不列入須強制佩戴口罩之場所。」惟為維護自身健康安全,上述場所於未能保持社交距離(室內1.5公尺、室外1公尺)之情境下,請佩戴口罩,另處於電梯及密閉空間時,仍請依本局109年8月10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091516601號函(諒達)規定,維持應全程佩戴口罩。
五、另旨揭中央部會權管場域於本轄設有門市或營業處所者,權管單位刻正釐清,俟參閱中央部會權責及鄰近縣市權責分工後,再另行通知。
六、「秋冬防疫專案」規定,可逕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秋冬防疫專案」>「社區防疫」項下參閱。
七、檢附風險場域公告(附件1)、八大類場域權管機關分類表(附件2)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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