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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因應農曆春節及元宵假期開放禁止燃放爆竹煙火地區、時段之公告1份
1.禁止於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碧潭風景特定區、淡水漁人碼頭、本市淡水河、二重疏洪道、新店溪、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燃放爆竹煙火。但附表所列開放範圍(如示意圖)、時間及時段不在此限。
2.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7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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