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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各校應配合檢視修正及宣導
主旨: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各校應配合檢視修正及宣導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6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000A號函辦理。

二、各校原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應予修正,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範本供參。相關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編制、學生或自治組織提起申訴期限及申訴之評議決定期限等均應依教育部以112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186A號令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併請同步檢視修正貴校學生獎懲規定所訂定申訴期限,俾符法制。
三、各校應依本辦法第62條第1項:「學校應將學生申訴制度列入學生手冊及學校網站,廣為宣導,使學生了解申訴制度之功能」辦理。

四、請運用多元管道加強向師生宣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以維護學生權益。其中有「相關法規」、「申訴、再申訴格式範例」、「資料檢索」、「人才庫名單」及「諮詢服務資訊」、「宣導資料(含學生申訴手冊)」及「問題專區」等資料提供下載運用。(網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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