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2月15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3002410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於113年1月16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32200031A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規定,並據以調整本系統功能,重點如下:
(一)調整本系統產出就學貸款之級距代號及其代表金額:
1、甲級(免息):貸款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120萬元(含)以下。
2、乙級(免息):貸款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120萬元至148萬元(含),且貸款學生有1名兄弟姐妹或子女。
3、丙級(自負全息):貸款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148萬元以上,且貸款學生有1名兄弟姐妹或子女。
4、丁級(免息):貸款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為148萬元以上,且貸款學生有2名兄弟姐妹或子女。
(二)新增學校下載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為乙級、丙級之學生資料功能。
(三)新增學校上傳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為乙級、丙級學生之兄弟姊妹及子女人數(不含學生本人)功能。
(四)調整報表下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