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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請參閱。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53395A號函辦理。
二、本市各級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部分應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學校辦理之學生課外活動,係指針對校內學生所辦理「非課業輔導性質」之活動。
(二)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遵守「禁止強迫、確保安全、受益者付費及經費透明」等原則。
(三)學校於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前,應訂定計畫,其計畫內容應包含日期、地點、行程、工作分配、活動設計、師資安排、交通方式、收退費規定、行前通知、安全維護、應變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並經校內行政程序通過後實施。
三、本市各級學校,就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部分應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請學校定期宣導參加校外營隊活動前,應與家長或師長充分討論,並參照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業者簽訂契約,以維護學生基本權益。
(二)學生於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時,學校應提醒學生及其家長本注意事項第8點所列契約締結及內容之相關事項,並應注意契約所定之業者應負義務及學生契約責任等事項。
(三)請學校應提醒學生於參與營隊活動期間,檢視實際活動內容是否與口頭或書面契約約定相符。
(四)請學校提醒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期間,應遵守活動主辦單位之規範及約束,不得從事違法行為及活動。
(五)請學校應輔導學生於參與校外營隊活動期間發生疾病、事故或與業者發生履約糾紛時,得主動尋求學校協助;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必要之協助。
四、檢附旨揭注意事項1份,請學校確實依據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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