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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2年7月5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21267406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111年5月27日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同意延長旨揭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業務已逐漸回歸常態,故旨揭條例於112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衛福部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辦理公告。
三、檢附旨案公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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