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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112年5月31日生效
主旨:檢送衛生福利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進入本公告所示場所應佩戴口罩,並自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生效」,公告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31日衛授疾字第1120200448A號函及本府衛生局112年6月1日新北府衛疾字第1121038611號函辦理。
二、考量COVID-19疫情近期有升溫現象,又醫療機構、醫事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屬高感染傳播風險場所,為保護民眾及機構人員健康,爰辦理旨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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