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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系統)疾病事件通報「流感」類別調整
主旨:有關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系統)疾病事件通報「流感」類別調整案,請查照。
說明:
一、續本局112年5月5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20828170號函(諒達)辦理。
二、原訂校園倘發生疑似或確診為流感,應進行校安通報,現為配合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疾病事件類別之事件名稱選項調整,爰修正疾病事件類別為「流感併發重症」及「新型A型流感」方需進行校安通報。
三、前揭傳染病介紹,可逕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https://www.cdc.gov.tw/)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流感併發重症」或「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新型A型流感」>疾病介紹項下查詢。
四、另學生經疑似或確診為流感,仍依前函於48小時內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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