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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重申群眾集資平台基於公益目的之集資提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以維提案者及贊助人(即消費者)權益,供師生參閱。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2年4月6日新北府社團字第1120613786號函及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23日衛部救字第1121361101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同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行政院104年4月1日召開研商群眾集資平台事宜會議決議,提案者以公益目的之集資,受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該部104年8月10日召開公益勸募業務研商會議決議,於公開網路、社群網站或群募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行政院秘書長111年11月4日院臺消保長字第1110192355函附111年10月27日該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8次會議紀錄略以,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仍宜訂定具拘束力之管理規範。針對集資者,亦應強化責任義務,有關自律規範內涉及集資者須配合事項,應納入雙方契約加以規範。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112年2月24日院臺消保字第1125004206號函附數位發展部會商集資平台完成訂定之「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第五點、集資平臺提供服務時,應要求提案人於集資專案載明下列資訊揭露機制:...四、其他依法應標示於產品或服務之事項。」
四、申請單位於集資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集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7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透過群眾集資平台等各式媒介募集財物。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及「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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