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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1120220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相關防疫規範。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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