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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加入各類合作社成為社員並經選任為理(監)事,及其持股比例相關規範

說明:依教育部109年9月17日臺教人(二)字第1090121577號函轉銓敘部109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094960549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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