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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食品中毒案件發生,請暑期建教班上課師生注意午餐衛生安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7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8125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查109年某幼兒園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衛生機關依相關規定啟動調查,經調查發現,早餐係購自某市場壽司攤販,惟衛生機關赴該市場卻無法尋獲該攤販,導致食品中毒案件調查之困難。
三、綜上,請貴校加強督導轄內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餐點衛生安全與供應商管理,掌握源頭資訊,並依教育部108年4月19日「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參考範本)修正規定」第31條第3項:「各項餐點必須當日製作,廠商製作第一道菜至學生食用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不得使用不需再烹煮之成品或再次加熱加工隔餐食物」,以維護學生飲食衛生安全,預防食品中毒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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