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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稱該署)108年5月8日環署廢字第1080031442E號函辦理。
二、該署業已公告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其重點如下:
(一)生效日期:自108年7月1日起生效。
(二)限制使用對象: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
(三)實施方式: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
(四)非限制使用範圍:
1、取得該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之塑膠吸管。
2、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五)罰則:公告生效日起至109年6月30日之違規者第1次勸導、第2次告發;109年7月1日起違規者逕予告發。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違反使用規定者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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