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第2學期「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6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方式:學校須檢附下列文件,併同申請辦法第5條所列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
(二)申請名冊1份。
(三)114學年度第1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1份,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六)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另辦法中所列德行成績;如無此項成績者,得以獎懲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