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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會-組織章程

新北市私立穀保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83年1月11日會員大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7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私立穀保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校友會」,簡稱「穀保校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使穀保家商歷屆畢業校友,畢業後彼此能聯絡感情,協助及支援   

母校之發展;做為母校與校友之間良性互動的管道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會址及網址暫設於母校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會員資料之調查統計及聯誼事項。

二、辦理會員間之互助、救濟、福利事項。

三、關於會員之就業輔導事項。

四、促進會員學術研究及事業發展事項。

五、協助母校校務之推展。

六、舉辦社會公益慈善活動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資格訂定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母校自民國五十年創校以來,學校各階段改制前後歷屆畢

業或肄業之同學,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名譽會員:曾經及目前服務母校之教職員,得為申請加入為本會名譽會

員。母校在任之校長、學務主任、校務主任為當然名譽會員

;負有母校與本會指導、聯繫、襄助之職權。

三、預備會員:目前就讀於母校的學生,得為申請加入為本會預備會員。

四、贊助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

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1會員為1權。但預備會員、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無上述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三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一、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三、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四、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訂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會長)。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會長)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年度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二至三人,承理事長(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工作人員的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後得在總幹事下設置文書、總務、康

樂、服務等各組,其負責人選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名擔任,亦得由副

總幹事兼任之;但本會理、監事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會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

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以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 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會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2個會次者,理、監事會共同召開會議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寄發與會人員。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於網站上公告。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會費: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預備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

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監事會召集人,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並於母校校內及專屬網站內公佈會員週知。

第三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全撥贈母校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私人或

企業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人民團體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即起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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