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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保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穀保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94年10月11日環安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一、為防止本校各科所屬實習工場、專業教室等實習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 二、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科所屬之實習工場、專業教室等實習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三、本守則所稱適用場所內之作業人員,係指工作性質確需進出前款適用場所,且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四、本守則所稱適用場所負責人,係指適用場所中負責管理業務之人 五、本守則所稱之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六、本守則所稱之單位主管,係指本校所屬處、室、科等單位之主管。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本校依各科所屬之實習場所、專業教室等適用場所之規模及性質設置下列安全衛生組織: 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具諮詢、研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責。 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組(以下簡稱環安組):具規劃、督導及辦理安全衛生業務之責,下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管理員,推展安全衛生業務。 三、安全衛生權責劃分如下: (一)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權責: 1. 擬定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2. 擬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3.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4. 推動及宣導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5. 支援、協調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6. 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7. 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8.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二)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權責: 1.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 2. 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推動、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4. 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5. 辦理健康檢查及職業病預防工作。 6. 協助廢棄物處理工作。 (三)各科主任之權責: 1. 指揮、監督該科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2. 責成該科所屬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3. 執行巡視、考核該科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四)適用場所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1. 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實施。 2. 督導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 3. 辦理該科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4. 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成記錄,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5. 督導所屬人員經常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清潔衛生。 6. 負責消除管轄範圍內之危險因素或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7. 實施工作安全衛生分析、安全講解與工作安全指導。 8. 視工作需要申購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該場所內所屬人員確實配戴。 9. 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慮時,應立即要求在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 10.確實管制進入該場所之人員。 11.事故發生時迅速向上陳報與處理,並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 12.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之動作。 13.經常注意所屬人員之健康情況。 14.執行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五)適用場所相關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與設備,發生異常應立即調整或陳報。 2. 作業中隨時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整潔。 3.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 4.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5. 積極參加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 6.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7. 遵守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校所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8. 實習場所嚴禁追逐、嬉戲、打情罵俏、惡作劇或防礙秩序等行為。 9. 嚴禁用手觸摸機器之轉動部份。 10.嚴禁從各種機具、設備上移除防護設備、標籤或標示。 11.機器未完全停止前,不得裝卸零件或材料。 12.勿使用不安全的工具及機械等設備。 13.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14.有任何安全衛生問題,隨時請教所屬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員。 第三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一、適用場所應有之基本安全衛生設施: (一)溫度、濕度之控制: 適用場所與其所屬儀器室內應保持適當之溫度與濕度。 (二)通風之控制 前列場所保持良好之通風,可防止空氣污染物(氣狀或粒狀)、熱、微生物在其實習場所中聚積而致發生中毒、火災或爆炸之危害。 通常可採用之通風方式有兩種: 1.全面通風(又稱一般換氣或整體換氣):可分自然通風與機械通風兩 種。 2.局部排氣: (一) 採自然通風方式時,應將室內對外開啟之所有開口均予打開。 (二) 採機械通風方式時,應檢點排氣機、抽氣機或抽排氣機並用系統之抽氣與排氣動作是否正常運作。 (三) 採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檢點於開關啟動時,氣罩內之空氣驅動裝置是否有抽氣之動作。 二、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一)一般性的防護設備: 1. 安全出口:出口至少應有兩處,門應能向外開,窗子確保能開啟。 2. 足夠的採光與照明:保持良好採光照明,並備有緊急備用電源。 3. 緊急聯絡系統:應有對外電話設備,且須知消防隊(119)及健康中心(02-2971-2343轉131)的聯絡電話。 4. 醫療急救設備:醫療箱之設置。 5. 煙霧及毒氣警報器:偵知毒性或易爆性物質是否大量外洩。 6. 消防滅火設備:滅火設備或滅火器應置於易見、易取之處。 7. 廢棄物處理設備:應備有廢棄物收集桶或瓶罐,分類收集標示。 8. 使用人員之管制:建立使用者簽名制度,並應有嚴禁外人進入之標示。 9. 電氣安全管理:電氣設備應接地以防漏電造成人員感電。 (二)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1. 身體防護:要求穿著工作服,避免穿戴干擾作業之衣物。 2. 臉部防護:有噴濺危險之操作,應著安全面罩等之防護物。 3. 眼部防護:有毒物或刺激眼睛之物濺入危險之作業,應有安全眼鏡等防護物。 4. 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侵蝕傷害,應備有防護手套、防毒手套、耐酸鹼手套,皮膚保養液等防護裝備。 5. 呼吸防護:為防刺激性或毒性氣體吸入傷害,應依污染物種類選擇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6. 其他防護具:除前述外,視需要備置安全帶、救生索等緊急逃生設備。 (三)防護設備維護與使用 對於提供之防護設備(防護具或器具),各科主任應督促所屬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1. 保持清潔,並予必要消毒。 2. 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善保存。 3. 數量不足或有損壞,立即報告,予以補充。 4. 防護器具應置於固定位置,不得任意移動。 5. 員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個別使用專用防護具。 6. 搬運有腐蝕物或有毒物品時,應適當使用手套、圍裙、安全帽、安全眼鏡、口罩、面罩等。 三、適用場所之儀器設備,應依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計畫」確實實施自動檢查,並作記錄備查。 四、維護與檢查 (一)各科主任應依照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關規定;實施重點檢查、定期檢查檢點、維護與保養。 (二)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由各科主任召集相關人員研擬,並送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備查,另有關各項檢查,應詳細紀錄與彙整備查。 (三)對列管之危險性機械、設備,必須依法辦理竣工(或使用前)檢查及定期檢查,檢查合格證公告並影印送環安組備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一、適用場所之一般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 必須遵守各科所訂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二) 必須接受與工作本身有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 必須接受校內規定之體格及健康檢查。 (四) 在工作崗位上嚴禁吸煙、飲酒、嚼檳榔、吃口香糖及其他妨礙工作之進食等。 (五) 於實習場所之安全門、通道路口、樓梯口、進出口處不得堆積任何物品。 (六) 必須熟悉滅火器、消防設備之使用方法及放置地點。 (七) 嚴禁任意使用校內規定外之任何電器用品。 (八) 必須瞭解各實習場所逃生及疏散之路線。 (九) 請依指導人員疏散指示。 (十) 在工作環境避免將物品堆積過高,以免傾倒傷人。 (十一) 離開實習場所務必隨手將不用之電器、瓦斯、氣體及水龍頭之開關關閉。 (十二) 發現校內任何地方有危害安全衛生之人、事、物,必須立即反應有關單位做緊急處理。 二、適用場所之專業性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 正確的使用玻璃器皿、試管等實驗器具。 (二) 避免操作過程中危險行為之發生。 1. 禁止於操作中嘻戲、打鬧。 2. 正確操作程序使用化學藥品。 3. 液體之轉移,以安全吸球之操作,勿用嘴吸。 4. 傾注腐蝕性液體時,需藉由漏斗轉注,並於水槽中或戴手套進行。 (三) 操作時之督導: (四) 化學品或器材之搬移: (五) 電氣災害之防止: 1. 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專職維修人員,不可自行進行。 2. 不得以溼手或溼操作棒操作開關,且電氣應遠離水源。 3. 除特別利用塑膠完成包裹之設備外,實習場所之所有電器應儘量接地。 4. 當氣設備或電路著火時,須用不導電之滅火設備滅火。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本守則適用場所內之相關人員,對本校實施或指派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二、新聘、僱人員或在職員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適於各該實習場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對擔任安全衛生人員者,應使其接受安全衛生人員訓練。 四、對擔任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操作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訓練。 五、對擔任適用場所之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訓練。 六、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應使其接受主管人員安全衛生教育。 七、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本守則適用場所內之相關人員有定期接受下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適用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檢點事項。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處理或避難事項 (含災害實例介紹及演練)。 (六)作業中應注意事項及危害預防方法。 (七)消防及急救常識與演練。 (八)其他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一、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記錄。 二、救護人員任務編組: (一)醫護人員: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二)事故單位:事故主管單位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搶救與傷患工作。 (三)安全衛生人員:指導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調配、供應防護具、救生器具並輔導使用。 (四)其他支援救護人員:適時提供適切支援。 三、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迅速聯絡該適用場所負責人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相關人員及救護人員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一)火災或意外事故發生時先通知消防隊(119),救護人員須穿著適當裝備進入救人。 (二)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四、傷患救護程序: (一)事故發生時若有人員受傷,事故單位應即派部分人員搶救傷患,將其脫離危險地區,並移至安全地帶,由急救人員利用急救器材,進行施救。 (二)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到達之前,急救人員應繼續施救,不得離開傷患。 (三)未被指派救護工作人員,若有必要應加入事故搶救。 (四)健康中心應設置必要之醫療衛生設備和急救藥品、器材。 (五)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得視需要,建議健康中心增購急救藥品與器材。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一、個人安全防護設備視操作性質中危害狀況與種類之不同而選定,應分發各適用場所人員使用,並指定專人保管與維護,以維持堪用。 二、適用場所之消防安全與逃生設備等若有短缺或損壞時,應提出申請補充或修護。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一) 各適用場所發生事故時,應先經確認後立即陳報,必要時撥119火警電話通報消防人員。 (二) 各適用場所若發生重大災害時,經搶救處理後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以便司法機關及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三) 各適用場所發生職業災害,由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實施災害調查,彙整後每月定期分析,擬定防止對策陳報校長核定。 (四) 各適用場所若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應由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報備。另有相關之新聞消息,依學校規定權責單位向媒體發佈。 (五) 事故之報告與廣播應力求簡短、清楚,內容如下: 一、發生何事故。 二、發生的地點。 三、發生的時間。 四、罹災情形。 五、現在之情形如何。 (六) 各適用場所發生災害時,應填具「職業災害報告單」,於三個工作天內向本實習輔導處報備,俾利統計分析及研擬防止對策呈報校長。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一、本守則於經行政院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備查後公告實施,所有相關人員並應確實遵行守則內容。 二、行政院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派勞動檢查員至本校各適用場所執行檢查職務,於出示證件後得隨時讓其進入,各業務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三、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就勞動檢查範圍為以下之行為,各業務有關人員應予以配合,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記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做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摯給收據後抽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第十章 附則 一、本守則未訂定之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悉依安全衛生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守則會同各適用場所代表訂定,經安全衛生委員會議通過,並報經行政院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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